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电动车主被拘留10日,罚款500,房主赔偿火灾损失
2021-04-13
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电动车主被拘留10日,罚款500,房主赔偿火灾损失
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电动车主被拘留10日,罚款500,房主赔偿火灾损失
3月17日6时51分许,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湖滨德政西二路一栋3号出租屋首层楼梯间电动自行车着火,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5辆、摩托车2辆,现场疏散人员25人,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火灾系该出租屋201屋主苏某某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故障导致电池热失控引起。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给予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事主苏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给予因违规停放电动车(摩托车)或充电存在妨碍安全疏散违法行为的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出租屋屋主未履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主体责任,惠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督促出租屋屋主对受损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自负建筑修缮费用,目前有关各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以下为行政处罚判决书:

电动自行车给大家带来的很多便利,但每年都因使用不当不规范导致火灾发生,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员伤亡,如果我们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注意规范,按照相应要求使用,将会避免和减少大量火灾。正确使用不要违规使用。









推荐服务